以法治之力守护文明根脉

时间:2025-03-25 16:10    来源:山西科技报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施行,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法律,历经5次修正,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20多年,为适应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文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16字指导方针”与“22字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在法律中,进一步强化了文物保护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修改了75条。

(一)法律界定更加规范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文物的法律定义。第二条修改明确: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延续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定义,强化了对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保护。与此相应,还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增强了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二)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突出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制度措施。第三条修改明确: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简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两部分,极大提升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地位

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程序和保护措施,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二是增加了相应的许可制度,明确建设工程中,“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些规定有效提升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水平。

(三)保护理念更加深化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总结了探索经验,新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旧城区改建、土地成片开发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第四十三条修改规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必须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通过一系列详细的规定,为文物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

(四)管理机制更加优化

此次修订总结实践做法,将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的保护模式奠定了法治基础。新增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参与不可移动文物工作给予了指导。

(五)违法惩戒更加严格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新增行政执法措施,增加监察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上执法机关等职能,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违反文物法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确保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第八十三条修改完善,违法行为由6项增加至8项,最高罚款额由原来五十万元大幅提高到一千万元。这些规定全面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六)活化利用更加规范

新修订文物保护法坚持守正创新,既规定“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也规定“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为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提供了原则指引和制度框架。